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4执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曦明与被执行人王敏相邻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曦明,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2546号申请执行人胡曦明,男。被执行人王敏,女。申请执行人胡曦明与被执行人王敏相邻权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6)陕0104民初6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曦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13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2016)陕0104民初64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64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海亮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