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宝龙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宝龙公路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317号原告:石嘴山市宝龙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裕民南路111号。法定代表人:王新秀,系石嘴山市宝龙公路物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章贵金,职务不详。原告石嘴山市宝龙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嘴山市宝龙公路物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石嘴山市宝龙公路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海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