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行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钱宇樑与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宇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7101行初600号原告钱宇樑,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上海市。负责人王海平。原告钱宇樑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宇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宇樑负担。审判员 符德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嫣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