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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840号原告: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11796156R。法定代表人:马士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柯长年,该公司员工。被告:程某,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程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建节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文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