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2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陈训、吕继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训,吕继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1102执839号申请执行人:陈训,女,1962年9月5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吕继杰,男,汉族,1962年4月22日,滁州市琅琊区,杨勤,女,汉族,1963年5月27日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陈训与吕继杰、杨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吕继杰、杨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02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锁立兵审 判 员  夏 松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