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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申港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邓州市一帆棉业有限公司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申港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邓州市一帆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3567号原告:河南申港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惠娟,任董事长。住所地:邓州市产业集聚区港粤工业园。诉讼代理人:王建国,男,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邓州市一帆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琦,任董事长。住所地:邓州市穰东镇。原告河南申港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邓州市一帆棉业有限公司为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河南申港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邓州市一帆棉业有限公司的纠纷和争议焦点,系国家对棉花这一重要物资的经营许可资质的转让。该经营资质的许可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专门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申港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退回原告河南申港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