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柳展与赵钢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展,赵钢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8927号原告:柳展,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现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赵钢锋,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柳展为与被告赵钢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赵钢锋立即归还柳展借款3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柳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钢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认定:2016年3月11日,赵钢锋因资金紧张向柳展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6年4月29日归还。到期后,赵钢锋未还款,柳展催讨无果,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赵钢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柳展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赵钢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