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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执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先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权利承受人),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明翰路27号。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以(2017)湘0408执29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某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红湘北路228号鸿泰大厦B栋404室、120室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唐某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红湘北路228号鸿泰大厦B栋404室、120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凌 云审 判 员  朱 溯审 判 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岚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