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03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田某与郑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503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田某,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住所地本溪市,联系电话138XX****XX被执行人郑某,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本溪市申请执行人田某申请被执行人郑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明民初字第0023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明民初字第0023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袭浩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