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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执5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薛宁鹏与李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宁鹏,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5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薛宁鹏,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艳,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宁鹏与被执行人李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晋1002执52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艳名下晋L580**朗逸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艳名下晋L580**朗逸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