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执5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薛宁鹏与李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宁鹏,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5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薛宁鹏,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艳,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宁鹏与被执行人李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晋1002执52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艳名下晋L580**朗逸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艳名下晋L580**朗逸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