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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某、赵某1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赵某1,赵某2,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刑初50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汝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1,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汝州市,现住汝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2,女,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汝州市寄料镇梨园村职工组4号,现住汝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某1,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汝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赵某1、赵某2、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赵某1、赵某2、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赵某3(已判刑)租用汝州市朝阳路鸿茗轩茶社所在家属楼3单元六楼东户居民房,伙同被告人赵某1、赵某购买电脑等设备,并先后雇佣被告人张某、赵某2及薛某、刘某、郭某、李某、李某1(五人均已判刑)、宋某、刘某1(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使用QQ聊天软件,通过加好友的方式教对方在赌博网站上注册会员、转账、投注。赵某3、赵某1、赵某在赌博网站后台控制赌博结果,谋取暴利。至案发时,被告人赵某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获利6700元,被告人赵某1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获利6000元,被告人张某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获利12000元,被告人赵某2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获利1200元。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赵某2向汝州市公安局投案。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赵某1向汝州市公安局投案。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张某向汝州市公安局投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赵某退回非法所得6700元,赵某1退回非法所得6000元,张某退回非法所得12000元,赵某2退回非法所得1200元。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赵某、赵某1、赵某2、张某的供述,同案人赵某3、薛某、刘某、郭某、李某、李某1的供述,证人徐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赵某1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被告人张某、赵某2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2、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1、赵某2、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及其具体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各被告人非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赵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三、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四、被告人赵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一千八百元,下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各被告人退回的非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晓辉审 判 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孙彩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权俊东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