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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执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国林与曾自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国林,曾自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国林,男,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衡东县。被执行人曾自力,男,196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衡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24民初21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曾自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自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曾自力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曾自力所有在银行的存款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曾自力所有在银行存款元至衡东县人民法院。三、冻结被执行人曾自力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岳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