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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47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银熙泰申请执行邹秀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熙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472号之六申请人,银熙泰,男性,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邹秀碧,女性,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05日向被执行人邹秀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邹秀碧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邹秀碧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其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