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3执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治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治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保11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必海,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治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大阪城B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邹健,经理。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治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皖0523执保112号民事裁定,冻结安徽治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冻结安徽治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治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崇紫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