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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孙坤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坤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267号罪犯孙坤,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徐州市。现在连云港监狱五监区服刑。罪犯孙坤曾因2013年1月7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徐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孙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苏刑三终字第00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2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2015年2月12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刑初字第8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加上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2015年4月3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刑初字第84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孙坤刑期更正为自2012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判裁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26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改造态度端正,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动态,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协助民警做产品质量工作,团结同改,讲文明讲礼貌。自入监以来先后获得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拟对罪犯孙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孙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李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