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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045号原告:周某,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张某,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邹国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沛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