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045号原告:周某,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张某,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邹国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沛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