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肖成福与中共永吉县委党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成福,中共永吉县委党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肖成福。被执行人:中共永吉县委党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成福与被执行人中共永吉县委党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永民一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0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执行完毕,因此,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