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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邵华与吴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华,吴铁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659号原告:邵华,男,1982年4月1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波,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铁明,男,住镇江句容市。原告邵华与被告吴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邵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邵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