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王冰与曹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冰,曹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王冰,女,汉族,泉阳林业局退休工人,现住北京市。被执行人曹天华,男,汉族,抚松县泉阳洪源肉联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王冰与曹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曹天华在中国工商银行抚松支行帐户6212260XXXXXXXXX有存款,但不足以偿还全部欠款且执行时间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左字森审 判 员 高保和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诗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