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4执异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姜艳兰对孙文成与孙志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成,孙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异48号案外人:姜艳兰,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浦克,吉林白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孙文成,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孙志勇,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执行孙文成与孙志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姜艳兰对本院作出的(2017)吉0204执352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孙臣(已故)、姜艳兰名下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7月17日举行了听证。案外人姜艳兰的委托代理人浦克、孙志新,申请执行人孙文成、被执行人孙志勇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姜艳兰称,诉争房屋所有权是姜艳兰,2015年该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合法取得,孙志勇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不享有获得安置补偿的权利。故请求停止对案外人财产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文成称,我2015年经朋友秦永成介绍认识孙志勇,并购买了孙志勇父亲孙臣名下的回迁房屋给孩子结婚用,孙志勇说孙臣已经去世,孙志勇享有房屋75%的产权并提供了家庭财产分配协议,因急用钱以47万元价格出卖,2015年9月10日签订了买卖协议,当日下午付款现金47万元付给孙志勇,孙志勇将12万元付给秦永成(孙志勇欠秦永成借款12万元)。加上孙志勇借现金2000元,孙志勇共计出具47.2万元的收条,双方协商共同去房地产公司办理更名手续。2016年初孙志勇跟我去办理入住手续时,地产办公室电脑显示没有入住,但因产权调换协议是复印件,孙志勇说原件在其妹妹孙志新手中,她去沈阳查账了,差不了,并写了承诺书,过了十多天,房产王经理来电话得知2015年10月5日孙志新已办理了争议房屋的入住手续。我再给孙志勇打电话就不接了,其母亲从托老所接走了,孙志新也从药品批发站辞职不干了,无奈我向公安机关报案,派出所告诉我先找到人再说。2016年3月21日我去回迁房屋看到安装天然气管线每一家都开门,就搬到自己购买的诉争房屋居住。一个月后孙志勇、孙志新带人将其植物人母亲姜艳兰抬到我孩子结婚用的床上,以怕惊动其母亲为由将诉争房屋强行占用。我报警后警察无奈让我到法院起诉,至今我的很多物品还在诉争房屋中被扣留。房屋是我花钱买的,理应合法占有,现虽法院判决退房返款,但孙志勇拒绝还款,因此不同意解除查封。本院查明,孙文成与孙志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7)吉0204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解除孙文成与孙志勇于2015年9月10日签订的关于吉林市船营区房屋的买卖协议;孙志勇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孙文成购房款47.2万元及利息损失。孙文成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7)吉0204执352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孙文成申请查封争议房屋,案外人姜艳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听证过程中,案外人姜艳兰提供的证据显示,产权调换协议书,产权人孙臣(已故)改为姜艳兰;2015年10月13日二期回迁收据、接受验房单、物业费收据,证明姜艳兰交纳相关费用办理入住;临江街道证明、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孙臣与姜艳兰系夫妻关系,孙志勇、孙志新系二人的子女;死亡证明,证明孙臣于2011年5月2日死亡。孙文成提供的证据显示,孙文成与孙志勇于2015年9月10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孙志勇将诉争房屋以47.2万元价格卖给孙文成,孙志勇于当日出具了47.2万元房款收条;孙志勇的工作证明、房产分配协定、承诺书、大唐地产经理出具的情况说明、户口本,均证明孙志勇与其他人的关系及对诉争房屋享有处分权;视频资料证明孙志勇、孙志新将姜艳兰抬至诉争房屋的经过。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之规定,姜艳兰提出案外人异议,符合条件。就本案而言,姜艳兰的丈夫即孙志勇、孙志新的父亲孙臣于2011年5月2日死亡时诉争房屋仍在孙臣名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臣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落款时间为“2010年9月8日”,当时孙臣并未死亡,而该协议的第一页“被拆迁人”栏内,“孙臣”名字后面的(已故)、姜艳兰、身份证号码等字样明显存在改动痕迹,系人为后加上去的,故本院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孙臣死亡后姜艳兰、孙志勇、孙志新均未主张继承权亦未分割、确认诉争房屋的产权归属,诉争房屋并未归姜艳兰所有。2015年9月10日孙志勇将诉争房屋出卖给孙文成后,作为近亲属的利害关系人姜艳兰、孙志新仅以强占的方式抢回了已经被孙志勇卖给孙文成的诉争房屋,而在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并未对孙志勇出卖诉争房屋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孙志勇向买受人提供了财产分割协定,并书面承诺一切后果由孙志勇承担,虽孙志勇自称受到胁迫而出卖房屋,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虽对本院判决不服但并未启动其他诉讼程序,本院判决已经生效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孙志勇未履行判决确认的返还购房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文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志勇享有继承权利的诉争房屋,查封法院对诉争房屋享有处置权。为弘扬公民诚实守信的公序良俗,惩治类似利用买卖协议实施的欺诈行为,应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姜艳兰对本案的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马丽娟人民陪审员  史艳平人民陪审员  杜艳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栾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