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94执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付国、赵桂芬、王志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付国,赵桂芬,王志军,吴双梅,冯春义,姜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桃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94执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爽,职务,该行清收员。被执行人付国,男。被执行人赵桂芬,女。被执行人王志军,男。被执行人吴双梅,女。被执行人冯春义,男。被执行人姜淑清,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794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付国、赵桂芬、王志军、吴双梅、冯春义、姜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付国1300.00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付国、赵桂芬、王志军、吴双梅、冯春义、姜淑清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桃山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0794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雪伟审判员 刘万国审判员 戴岸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