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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4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江阴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江阴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362号原告:张某某,男,195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江阴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77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江阴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主要负责人:崔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江阴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张某某已预交),由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培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