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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太平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太平洋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74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金宜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蔡立宗,董事长。被执行人北海太平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银湾花园综合楼三单元四楼。法定代表人钱型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海太平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海太平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型亥现已去向不明。经本院网络“四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海民二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