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宋威威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威威,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409号原告宋威威,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刚,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威威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威威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威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德奇审 判 员 高世一人民审判员 周培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