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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宋威威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威威,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409号原告宋威威,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刚,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威威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威威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威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德奇审 判 员  高世一人民审判员  周培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