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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黎记红、张俊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记红,张俊奎,李国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2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黎记红,女,196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奎,男,1970年6月1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兰,女,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上诉人黎记红、张俊奎因与被上诉人李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民再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记红、张俊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黎记红、张俊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20元,减半收取4910元,由上诉人黎记红、张俊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袁玉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亚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