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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3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钟志涛与侯彦峰、谷爱霞、开封市世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鸿赟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志涛,侯彦峰,谷爱霞,开封市世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鸿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3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钟志涛,男,1965年8月8日生。被执行人:侯彦峰,男,1972年4月14日生。被执行人:谷爱霞,女,1973年12月21日生。被执行人:开封市世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书强,经理。被执行人:开封市鸿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启春,经理。关于钟志涛与侯彦峰、谷爱霞、开封市世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鸿赟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开封市世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现申请执行人钟志涛、被执行人谷爱霞及开封市世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开封市世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替谷爱霞还款22万元,申请执行人钟志涛申请法院解除对开封市世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开封市世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董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