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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9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市新光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林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新光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林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9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宁市新光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丁桥镇江潮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70443292-8。法定代表人:朱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静,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杭州林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姚家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96134213W。法定代表人:吴炳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宁市新光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林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该公司已人去楼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杭州林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