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最高法民申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辜文亮、郑世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辜文亮,郑世绢,郑谢金贵,钟启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29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辜文亮,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委托代理人:梁民生,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世绢,女,1977年2月12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华侨城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谢金贵,女,1953年5月10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华侨城开发区。一审被告:钟启信,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再审申请人辜文亮因与被申请人郑世绢、郑谢金贵及一审被告钟启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民终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辜文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奚向阳审 判 员 王毓莹审 判 员 陈宏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申 蕾书 记 员 庄素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