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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5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姚建良与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良,梁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419号原告:姚建良,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波,女,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审理原告姚建良诉被告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因被告梁波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程 珧审 判 员  李玥玥人民陪审员  王庆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