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5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姚建良与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良,梁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419号原告:姚建良,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波,女,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审理原告姚建良诉被告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因被告梁波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程 珧审 判 员 李玥玥人民陪审员 王庆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