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窦洪勇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洪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948号原告:窦洪勇,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泉,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3-25层。法人代表:刘志辉。原告窦洪勇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窦洪勇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称原、被告之间已达成调解意见,双方矛盾已全部解决,现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洪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430元,由原告窦洪勇负担。审判员 胡万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万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