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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谷新华与班跃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新华,班跃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23民初459号原告:谷新华,男,1965年1月1日出生,住辉南县。被告:班跃娟,女,1961年2月14日出生,住辉南县。原告谷新华与被告班跃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新华、被告班跃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谷新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3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秋,原告为被告包工包料安装地热,安装费和材料款共计3.3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给付1万元,剩余款被告于2016年2月6日给原告出具欠据。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未偿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班跃娟辩称,原告给我安装地热属实,安装费和材料费共计3.3万元,我已经给了1万元,剩余2.3万元没给。2015年冬天,原告安装的地热室内温度达到15、16度,其中一个屋就达到3度,锅炉加水加不满,加满以后很快就漏没了。2015年12月份我找谷新华,谷新华来给我维修,谷新华给室外的主管道挖开了,发现主管道接头没接好漏水,谷新华把漏水的地方接好了,锅炉烧了一个月后,又发现锅炉加不满水了,锅炉又出现了漏水的情况,我又找谷新华,谷新华有事来不了了,他儿子来了,进行了维修,但没有维修好。以后谷新华也没有来,直到现在锅炉管道还在漏水,所以现在欠他的2.3万元我就不给他了。我和原告是亲属,我当时找谷新华时要求他把这个活干好,干不好不给钱,当时也就是口头一说没有什么书面的协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秋,原告为被告包工包料安装地热,安装费和材料款共计3.3万元,此后被告给付1万元。2016年2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载明人民币贰万叁仟元,¥23000.00元,上款系大水库老年公寓人工费、安地热。由于原告给被告安装的地热管道存在漏水导致被告室内温度低及出现燃煤增加的问题,被告因此拒绝给付原告欠款,原告为此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雇佣水暖工牛君帅对被告的地热管道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室外地下管道有三处漏水,牛君帅将漏水的地方全部接好,为防止还有漏水的地方,对所有的管件进行了全部更换,维修完以后牛君帅对锅炉进行注水打压测试,没有再发现还有漏水的地方。牛君帅证明被告的地热已经全部维修好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据、牛君帅的证言、照片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承揽人包工包料为被告安装地热,本应按照被告的要求或双方的口头约定完成地热安装工作,但原告粗心大意,为被告安装的地热出现管道漏水,导致被告的室内温度低及出现燃煤增加的问题,原告对此有过错。因此,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现原告已对被告的地热出现漏水的地方等进行全面检查且已修复。有鉴于此,本院考虑到原告为被告安装地热确已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被告因地热漏水也确已造成相应的损失的实际情况,故应对原告的请求予以酌减,本院酌定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较为适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班跃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谷新华10000元。二、驳回原告谷新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谷新华负担212元,被告班跃娟负担1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宫曙龙审 判 员  张国栋人民陪审员  陈晓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佳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