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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桂英、王学等与王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英,王学,王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2175号原告:王桂英,女,1943年12月17日生,蒙古族,住平泉市。原告:王学,男,1967年10月17日生,蒙古族,住平泉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向杰,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莲(联),男,1963年9月15日生,蒙古族,住平泉市。原告王桂英、王学与被告王莲(联)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桂英、王学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莲(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桂英、王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英、王学撤回对被告王莲(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桂���、王学负担。审判员  王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天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