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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初1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黄振波与郑开计、南安市仑苍郑媛华水暖配件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波,郑开计,南安市仑苍郑媛华水暖配件店,南安市裕和五金配件厂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125号之三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池,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顺萌,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开计,男,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南安市仑苍郑媛华水暖配件店,经营场所南安市仑苍水暖城*期*幢**号。经营者:郑媛华。被告:南安市裕和五金配件厂,住所地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B。投资人:郑亚猛。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如,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郑开计、南安市仑苍郑媛华水暖配件店、南安市裕和五金配件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黄振波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振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审判长  杨金顺审判员  郑程辉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