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2183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沙良永,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又名刘甲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于2017年7月31日林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林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江愈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