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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45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廖水姣与潘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水姣,潘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533号之二原告:廖水姣。委托代理人:潘道锋,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明明。原告廖水姣与被告潘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廖水姣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廖水姣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计77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22元,合计1999元,由原告廖水姣负担。审 判 长  徐天鸿人民陪审员  盛 伟人民陪审员  贾拥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赵佳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