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异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合秀、梁山保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合秀,梁山保,贾贵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异75号异议人(案外人)申合秀,女,汉族,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梁山保,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贾贵清,男,汉族,1961年1月7日出生,住邢台市团结西大街邢台县。异议人申合秀不服(2016)冀0503民初第36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一案中,误将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共同财产当做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于2017年7月3日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2017年6月22日,从他人处得知,梁山保诉贾贵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梁山保诉称2014年11月5日贾贵清向其借款264500元,但贾贵清并没有收到该笔借款,为此双方依法解决该纠纷,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作出(2017)冀0503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贾贵清依法偿还借款。于是梁山保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异议人与贾贵清唯一一处住宅(夫妻共同财产)。该住宅地址为:新京都小区西区2号楼1单元903号。异议人是案外人,法院将异议人的个人部分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请求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梁山保与贾贵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拟评估拍卖贾贵清之妻申合秀名下的房产,案外人申合秀于2017年7月3日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案外人申合秀于2017年7月31日撤回该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置自己权利义务,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实体上不损害他人和国家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申合秀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连军代理审判员 岳洪台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霍仕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