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孙守丽与张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守丽,张朝文,张存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1631号原告:孙守丽,女,1965年1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力泉,云南楚雄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朝文,男,1965年1月26日生,汉族,建筑业。第三人:张存林,男,1982年6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原告孙守丽与被告张朝文、第三人张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张朝文下落不明,需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向原告孙守丽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通知。原告孙守丽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守丽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75元,减半收取计1337.5元,由原告孙守丽负担(已交)。审判员 吴京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晓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