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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3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侯国侠与林树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国侠,林树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3404号原告侯国侠,现住榆树市。被告林树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榆树市。原告侯国侠与被告林树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玉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5日之前我给被告承包的工程干刮大白、刮水泥棚。被告陆续给付我部分工资款,尚欠30000.00元未付,并给我出具借据一枚,并口头约定2013年1月1日付清。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为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款本金30000.00元诉来本院。被告未到庭,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林树春承包榆树市康盛西区、华郡铭城的修建工程。原告侯国侠给被告承包的工程做刮大白、刮水泥棚工作。截止至2012年12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30000.00元未付,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并口头约定此款于2013年1月1日付清。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能给付。现原告为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款30000.00元诉来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将刮大白、刮水泥棚活承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劳务关系,此种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工程完工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劳务报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树春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侯国侠工资款人民币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林树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肖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