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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5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宝林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宝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5184号原告:深圳市金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迎春路12号海外联谊大厦3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81759。法定代表人:赖跃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晓岳、李希翔。被告:蔡宝林。原告深圳市金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宝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书面申请免交、减交或缓交。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雁长审 判 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唐爱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