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02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姚洪伟与石家庄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洪伟,石家庄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邢台市祥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597号原告:姚洪伟,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石家庄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苑1号楼24层,组织机构代码67469742-2。法定代表人:李月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石家庄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南大街以北、三义庙社区以东,组织机构代码69921637-3。法定代表人:李喜增,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邢台市祥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南东大街55号紫晶观邸小区1号商务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082699547N。本院在审理原��姚洪伟诉被告石家庄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邢台市祥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姚洪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洪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洪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姚洪伟负担。审 判 长  高 峰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人民陪审员  薛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