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2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俞作栋与胡德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作栋,胡德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2执469号申请执行人:俞作栋,男,住古浪县。被执行人:胡德俊,男,住凉州区。俞作栋与胡德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622民初9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胡德俊需给付申请人租赁费13000元。判决生效后,胡德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胡德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达中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