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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慕晓东与荣成市斥山嘉明冷冻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晓东,荣成市斥山嘉明冷冻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972号原告:慕晓东,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爱民,荣成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荣成市斥山嘉明冷冻厂,住所地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郭家村。负责人:张明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慕晓东与被告荣成市斥山嘉明冷冻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慕晓东负担。审判员  常晓庆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