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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29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州奥立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宏锦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923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奥立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横塘街道文化北路(工贸公司内201204)。法定代表人:陈明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玟,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湖北宏锦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苏州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归建文。申请��苏州奥立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宏锦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苏0505民初29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湖北宏锦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180402741920000XXXX及浦发银行襄阳分行营业部2361015520000XXXX账户存款500000元。现申请人苏州奥立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宏锦汽车内饰件��份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