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4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4511倪某1与倪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1,倪某2,李某1,李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4511号原告:倪某1,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宝剑,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被告:倪某2,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第三人:李某1(峰),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第三人:李某2,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原告倪某1诉被告倪某2、第三人李某1、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倪某1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某1负担。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盛楚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