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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8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邵代英与被告朱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代英,朱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8784号原告:邵代英,女,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平,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秀丽,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邵代英与被告朱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邵代英于2017年7月28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代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代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邵代英负担。审 判 长  林成福人民陪审员  成 蓉人民陪审员  魏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黄纪谦书 记 员  张琪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