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37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威海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威海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3757号之一申请人:刘某,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安源街。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绪强,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朴志敏,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威海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6830405),现住威海市环翠区竹岛街道四方路-43B号-6。刘某与威海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保全金额265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萌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