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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8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申生与上海陇实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申生,上海陇实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8714号原告刘申生。被告上海陇实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博,董事长。原告刘申生诉被告上海陇实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申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申生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唐军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佳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