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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执异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陆振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陆振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执异5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安陆振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太白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龙国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相春,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变更、放弃申请,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武汉信和浩昕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号中南国际A城*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彭敏,该公司总经理。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安陆振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汉信和浩昕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陆振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6)鄂09执94号之二执行裁定,并委托武汉华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裁定拍卖的财产进行评估,异议人认为做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及《关于评估异议申请书的回函》不客观,请求不予采信。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申请人安陆振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称:一、武汉华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及《关于评估异议申请书的回函》(以下简称《回函》)无客观依据,评估结果与现实行情差异过大。1.《报告》所采用的估价标准之一为《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孝感市各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2012年6月30日),该通知的时间与预估价基准日时间2017年6月30日前后地价涨幅较大,采用的基准地价过低,不符合当前实际行情。2.报告采用的比较法进行估价,应当详细分析并收集影响房产的各项因素及市场交易情况。上述评估对象的房地产属于本市范围内较好的商业群,评估公司未能调取该交易信息并充分参考和采信。二、依照“替代原则”的估价原则,应当以每平方不低于8600元单价确定估价,总计应当为498.81万元。三、本次评估中评估人未向法院或者当事人提交任何调查或者咨询内容,以证明其评估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法院在执行中也未组织各方对其调查进行现场见证,程序不当,为此特提出异议,请求重新评估或直接核定总价为495.81万元。本院认为,法院不具备评估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因此法院需依法采取随机选定机构、派员监督、合法送达相关文书等保证评估的合法与相对公正,但是法院不能干涉鉴定机构的鉴定。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评估价格或评估方法等评估报告内容有异议,法院处置程序是将收到的异议书转交评估机构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由评估机构复核后通过执行法院发送双方当事人。评估机构具有合法评估资质,其评估结论若无法定事由则不得推翻。异议人现无证据证明评估机构有违法情形,法院对于评估机构根据专业知识判断及行业规范得出的评估结论应予以认可。此外,法院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评估价格并不是最终的交易价格,最终成交价格仍需经由市场检验。异议人如认为评估价过低,亦可以在拍卖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参与竞买。因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安陆振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请合议庭评议。审判长  吕波审判员  鲁力审判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