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2民终6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郭昌雷与上海普思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安意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昌雷,上海普思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安意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安意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62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昌雷,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忭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炳,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普思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陈志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安意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负责人:寿俊壔,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安意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寿月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寿俊壔,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桃浦路XXX号XXX-XXX室,系上海安意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上诉人郭昌雷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普思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思新公司”)、被上诉人上海安意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安意深圳分公司”)、被上诉人上海安意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意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郭昌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9日,普思新公司以郭昌雷不服从工作安排、未到岗上班为由将其退回安意深圳分公司,后安意深圳分公司又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上述退回理由及解除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郭昌雷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被上诉人普思新公司未答辩。被上诉人安意深圳分公司、被上诉人安意公司共同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郭昌雷未能提供新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故郭昌雷上诉请求无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郭昌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普思新公司、安意深圳分公司、安意公司支付郭昌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2,5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郭昌雷与安意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由安意深圳分公司派遣至普思新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郭昌雷通过银行打卡的方式领取工资。郭昌雷在普思新公司工作至2016年10月19日。一审法院另查明:郭昌雷于2016年10月25日申请仲裁,要求普思新公司、安意深圳分公司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500元。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对郭昌雷的请求不予支持。郭昌雷不服该裁决遂诉诸一审法院。一审审理中,郭昌雷称:对普思新公司、安意深圳分公司解除与郭昌雷劳动关系的理由不予认可,安意深圳分公司系违法解除。郭昌雷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退回通知,证明普思新公司退工的事实,但是郭昌雷对退工的理由不认可。该通知的日期为2016年10月19日,具体内容为:郭昌雷员工,你好!因你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6年10月19日不服从我司的工作安排,始终未到岗上班,导致流水线无法正常生产,已严重影响到公司正常运作。经公司及公司所在地区镇行政相关部门介入协调,你依旧未正常工作,你的行为已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第二十二条奖罚第三小过第5、22点,第四记大过第1、2点及第六严重违纪解除合同中的第6点及劳动合同第七条1.(2)(3)款,故公司决定自2016年10月20日起将你退回至上海安意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你的后续处理事宜上海安意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会在3日内发函通知,请在签收回执上写明联系方式。安意深圳分公司、安意公司对该通知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通知上郭昌雷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故安意深圳分公司就按照劳动合同上留的地址给郭昌雷邮寄材料。郭昌雷称,通知上写的是确认签字并写下联系方式,但是郭昌雷是不确认该决定的,故没有留下联系方式。2、解除通知复印件,证明安意深圳分公司解除与郭昌雷劳动合同的事实,但是对解除的理由不予认可,认为安意深圳分公司系违法解除。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出具日期为2016年11月11日,内容为:郭昌雷员工,你好!截止至2016年11月10日,你没有至我司报到也始终未和公司联系,且我司于2016年10月20日和10月28日分别发函告知,你也始终没有回复。因为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第六条第六款的约定,连续旷工叁天以上属严重违纪,故我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特此通知。普思新公司、安意深圳分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3、3条XPW1、XPW2、XPW3流水线10月生产情况表,该表系郭昌雷等人自己制作,证明普思新公司生产线上的线长辞职,课长被解除劳动关系,部分员工放班,因此郭昌雷等人没办法工作。安意深圳分公司、安意公司认为,该情况表是有利益关系的人员自行制作,真实性无法确认。一审审理中,普思新公司称,郭昌雷严重违纪,违纪情况主要是怠工。具体违纪内容与另案中的李泽芳等人的情况是差不多的,李泽芳等与普思新公司有劳动关系的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了,但是本案郭昌雷是派遣的,与普思新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普思新公司就将郭昌雷退回给安意深圳分公司,且普思新公司有通知郭昌雷去安意深圳分公司报到。郭昌雷与普思新公司工作人员发生了一些肢体冲突以及存在严重怠工行为,故普思新公司将郭昌雷等人退回安意深圳分公司并无不妥。一审审理中,安意深圳分公司称,其是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安意深圳分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信件往来复印件,证明安意深圳分公司同意普思新公司将郭昌雷等退回的事实。该信件的主要内容为:致上海市普思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我司郭昌雷等三十名员工在普思新公司工作期间违反厂纪于2016年10月20日被普思新公司退回,安意深圳分公司认可普思新公司做出的处理意见同意退回。日期:2016年10月19日。郭昌雷称不清楚情况,但是认为:信件内容说2016年10月20日郭昌雷被退回,但是信件落款时间是2016年10月19日,明显是虚假的,伪造的,不认可。普思新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安意深圳分公司称,日期是误写。2、处理后续事宜通知(后面附有员工名单、张贴照片)、面单及签收日期复印件,证明郭昌雷已经收到安意深圳分公司邮寄的通知且没有提出异议。通知的内容为:郭昌雷员工,你好!因你在上海普思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违反了员工手册第二十三条奖罚第三记小过第5、22点,第四记大过第1、2点及第六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中的第6点及劳动合同第七条1.(2)(3)款,故于2016年10月20日被用工单位退回至上海安意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请你于2016年10月26日上午十点至我司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新桂花村金桂大厦裙楼二层西面244报到,处理后续事宜。特此通知。郭昌雷称,不清楚情况,郭昌雷没有看到过也没有收到过这些材料。普思新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3、旷工通知复印件,证明郭昌雷连续旷工的事实。该通知日期为2016年10月28日,具体内容为:郭昌雷员工,你好!我司于2016年10月20日公告并发函通知你于2016年10月26日至我司所在地报到,截止至今日你没有到公司报到也始终未和公司联系,已连续旷工2天,如果继续旷工我司将按照劳动合同第六条第六款予以处理。特此通知。郭昌雷称,其收到该通知已经很后面了,因为安意深圳分公司是将该通知邮寄到郭昌雷老家的,该通知到达郭昌雷老家镇上的时间大约是2016年11月17日,郭昌雷老家在该镇的农村,老家的家人最后什么时候收到该通知,郭昌雷也不清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根据普思新公司的陈述,郭昌雷等人存在严重怠工等情形,具体违纪内容与另案中的李泽芳等人的情况差不多,李泽芳等员工与普思新公司有劳动关系,就直接解除了劳动合同,本案因郭昌雷是劳务派遣的,故普思新公司就退回给安意深圳分公司。根据同批案件查清的情况,郭昌雷等人的工作产量确在逐渐降低,直至后期为零,郭昌雷对此解释为生产线的线长、课长等均离职,郭昌雷等人无法工作,但因郭昌雷提供的生产情况表均系其自行制作,普思新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一审法院难以采信。郭昌雷的行为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普思新公司对郭昌雷作出怠工处理退回安意深圳分公司的决定并无不当,安意深圳分公司作出的解除与郭昌雷劳动关系的决定亦无不妥,一审法院予以认可。故对郭昌雷要求普思新公司、安意深圳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500元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普思新公司在第二次庭审时,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当庭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郭昌雷要求上海普思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安意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2,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就下列事项,上诉人表示:一、安意深圳分公司向上诉人发送了报到通知、旷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认为“有些通知是和解除通知一起到的,以查询单的结果为准。”二、针对“按照报到通知提供的电话号码打过电话吗?”之询问,上诉人明确“没有打过电话。”三、上诉人与安意深圳分公司签有劳动合同,该合同第六条第六项约定“……不得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或累计旷工7天及以上。否则,上诉人将被违纪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上诉人予以认可,但认为不知道合同内容,也不知道合同签订对象。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对其作出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现安意深圳分公司以连续旷工3天以上属严重违纪为由,与上诉人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提供退回通知、报到通知、旷工通知、解除通知等证据予以佐证。首先,就上诉人被退回一节,普思新公司在一审中言明上诉人违纪情况主要是怠工,具体违纪内容与他案中的其他人员情况差不多。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称2016年9月29日、30日系公司放假,并以10月生产情况表为据,辩解称“生产线上的线长辞职,课长被解除劳动关系,部分员工放班,因此上诉人没办法工作。”本院认为,该情况表系上诉人自行制作,依据该证据并不能证明“上诉人没办法工作”系由部分员工放班或线长辞职、课长被开除等原因造成。退一步而言,即使存在上诉人所说的情形,其亦应当坚守岗位,而不是在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二审中,上诉人认可“工资单价下调,公司未实际解决”亦系其未提供劳动的原因之一。因此,上诉人将其未提供劳动的行为仅归因于“没有领导安排,生产线无法开工”,该辩解理由实属牵强。根据普思新公司提供的产量报表,显示在本案所涉争议期间工作产量逐渐降低,直至为零。该证据与录像显示的内容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诉人存在上班而不提供劳动,降低工作效率的事实,该事实符合消极怠工的特征。上诉人作为被派遣人员,应当尊重用工单位依法行使的用工管理权,服从指挥和管理,以勤奋、谨慎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即使与用工单位在履行劳动过程中存在争议,也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上诉人以不提供劳动、消极怠工等手段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不仅影响了劳务派遣关系的正常履行,亦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损害。普思新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据此将上诉人退回用人单位安意深圳分公司,并无违法之处。其次,就解除劳动合同一节,上诉人以通知是寄往外地的地址为由否认收到,并认为报到地点不合理。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退回通知明确要求上诉人提供在上海的联系方式,因上诉人拒绝提供,故安意深圳分公司按照劳动合同预留的地址或上诉人户籍地址邮寄通知,并无不妥。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系其基本的劳动义务。依据安意深圳分公司提供的邮寄凭证、查询单,在该分公司向上诉人多次发函并言明相关劳动纪律的情况下,上诉人仍未与安意深圳分公司进行联系,也未说明或反馈有关情况。在此情形下,因上诉人的行为有违基本的劳动纪律,安意深圳分公司据此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同,并对上诉人所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郭昌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官助理水波审判长 王 安审判员 郭征海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达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