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终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与河北泰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河北泰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终5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亚夫路***号。负责人:宋希哲,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加宁,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泰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运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凯欣,河北宏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河北宏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号。负责人:焦永海,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加宁,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泰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初412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因肖倩、衡水银行站前支行原负责人赵同松、衡水银行景县支行原负责人米军英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对案涉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借款合同的履行等案件基本事实有影响,应对上述事实予以查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065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洋审判员 郭雪华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寇兴伟 微信公众号“”